从本月26日开始,2009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开始,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工作时间9月30日止,经济租赁房受理工作时间11月30日止。符合申请的市民可事先准备好所需材料,26日起可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是记者23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