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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满十年 为啥不让交易?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0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魏林可

  本报“置业课堂”将邀请福州的专业法律人士,为读者解答房产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希望能对置业的朋友有所帮助。

  置业课堂热线:0591-87813795    接听时间:每周四13:30-16:00

  本期主讲嘉宾: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 卓文彬

  【案例】按政策住满十年

  用钱关头无法卖房

  “十年前买的经济适用房,为什么还不能卖?”近日,福州读者王先生拨打本报置业课堂热线0591-87813795,告诉记者一件郁闷的事:十年前的经济适用房想要出售,但在产权过户时却被房管局告知:经济适用房不能卖。

  “中介告诉我,按照政策规定,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可以交易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房子是1999年买的,已经入住多年,照道理完全符合条件。据了解,王先生所说的经济适用房位于福州新店镇金城小区,一直用于自住。为了子女能够入读好的学校,王先生需要卖掉房子来购买市区的划片房源。由于符合政策,加上两证俱全,王先生与买家的交易一路绿灯,但到了快要过户的时候,这一单业务却被房管局紧急叫停。

  “符合政策,却又不能交易,这是为什么?”面对王先生抛出的疑问,房管局的解释是:目前还没有执行方面的政策出台,因此无法让这样的交易通过审批。

  【解答】执行细则未出台

  既不违法又不合法

  面对王先生的疑问,闽君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首先告诉记者:依照规定,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从政策看来,王先生的房子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管局怎样提供“鉴证”,并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卓律师表示:“由于没有相应的执行细则,所以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就陷入了‘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按照政策,经济适用房不能够买卖、不能够出租,也不能够空置。卓律师建议:王先生目前还是只能住在经济适用房内,等待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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