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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13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吕寒伟
昨日(12日),《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对外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可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后,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涉及到一个比例问题———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9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