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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看福州二套房贷款如何界定?

二套房贷款界定条款已出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0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魏林可 马妍君

  本期嘉宾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 卓文彬

  国房网 业务经理 殷振华

  “首套房是公积金贷款,再买算不算二套房?”自二套房贷紧缩政策颁布以来,关于买什么房子要“首付四成、执行110%银行利率”的问题,就成了本报置业课堂热线0591-87813795的热门话题。据了解,关于怎样界定二套房的相关规定,房管部门已于8月初颁布了详细规定。

【案例一】

已有首套房 再次购房怎界定?

  家住鼓楼区的林小姐上周四第一个打进本报置业课堂热线咨询:曾用公积金贷款买了第一套房,房贷已提前还清。现准备再次购房,属于第二套房吗?

  殷振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虽然林小姐家里已经有了一套房子,但由于从未办理过银行贷款,因此不算第二套房。

【案例二】

离婚后再买 算不算第二套?

  “我曾作为前夫的参贷人买房,由他办理银行贷款,再加上我的公积金。”家住台江的王女士告诉记者,离异之后,房子分给前夫,自己不得不向银行贷款买房自住,不知这样是不是也要按照“二套房” 的政策来贷款?

  卓文彬:王女士买房不应按照二套房政策来进行贷款。首先,国家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炒房,而王女士则是为了自住,这样的购房行为不应成为政策的打击对象。其次,银行考察是否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而王女士已离婚,且个人在之前并没有办理过银行贷款。

【案例三】

开发商迟签合同 损失谁赔?

  欧女士今年4月相中了金山某楼盘的房子,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应该在一个月内签署购房合同。然而实际上,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购房合同至今没有签约。

  由于这套房子属于欧女士第二次贷款买房,按照政策,欧女士要支付四成的首付,并将被银行收取110%的利息。对于这一点,欧女士认为很不合理:“如果我在5月份就签约,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开发商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欧女士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卓文彬:从欧女士所描述的情形来看,开发商首先违反了《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开发商的过错在先,导致欧女士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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