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最近莫名添了乱,原因就是她想把手上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然后去买套二手房。
两周前,吴女士在一家知名中介挂牌,结果很快就有人购买,与经纪人协商后,买房人答应在6月15日支付部分房款,吴女士以为很快就能拿到钱去买房,于是收了两万的定金签了合同。结果让她不快的是,事后仔细查看合同,方知付款日是6月30日,晚了半个月。"现在我们都不想卖了,但如果反悔的话听说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中介费,唉!"吴女士想着就憋屈。
律师分析:
该事件中,吴女士与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吴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且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合同的任何条款都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虽然吴女士在签字时可能存在疏忽,但考虑到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是足以避免此类情形发生的,所以可以推定吴女士在签约时对合同内容已经有了充分了解。如果吴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该中介经纪人在得知吴女士要求6月15日付款之后,在没告知吴女士合同上是6月30日才付款的事实,促使双方签订合同,存在失职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