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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房东签下租约 小房东来赶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7.2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江方方

   一套房子的产权证上两个名字,产权归属父亲和儿子,租客与父亲签订了租赁合同,儿子儿媳来赶人。日前,经福州南街派出所调解,李先生被允许居住至本月28日,房东将押金退还于李先生。 

      李先生说,上星期,他向王先生租了套房子,月租1000元。“看到产权证上写着两个人,房东说是他儿子,我就没放在心上”。 

      李先生刚住了几天,前日下午,房东的儿子儿媳就跑来要他搬走。房东的儿子儿媳对他说,父亲没有与他们商量就将房子出租,他们不同意,租赁合同无效。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林武告诉记者,房子产权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房子应该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租客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就必须有父子二人的共同签名。 

      因此,只有父亲签名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林律师提醒,市民在租房时,一定要让房东出示房产证明,在确认房产归属无误后,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产权人是两个人以上的,必须所有人都签名,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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