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的职能,本来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供求意向的,市民吕先生在购买住房时,却遇到了用“霸王”条款来剥夺他选购权利的中介。他质疑:这种“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前不久,吕先生想通过一家中介购买一套新房。选好一套房子后,他与中介签订了购买意向合同,并交纳5000元购房意向金。签合同时,吕先生要求中介能与对方将房价谈到每平方米4900元,中介表示可以。但经过几周的努力,没有谈成,吕先生觉得中介没有践诺,便要求退还意向金,自己再想办法。但中介表示,如果吕先生要退意向金,必须写一份“5年内不准购买这套房子”的保证书。吕先生认为这是用“霸王”条款为难他。因房产中介公司没有谈成交易条件,才造成意向没有兑现,所以他有权利放弃与中介的合作,中介公司凭什么限制他选购的权利?
业内人士指出,中介与吕先生都应按照“购买意向合同”预约的规定,去谈是否该退意向金的问题。如果 吕先生违约,中介可拒退意向金;如果是中介违约,那中介应加倍赔偿吕先生。如用其他要求或条件限制对方,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