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福州:离异男卖“夫妻共有房”律师说可以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7.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近日,福州王小姐到江南水都选购二手房。一套面积130多平方米、价格72万元的房子因性价比高,吸引了她。随后,王小姐与房主见了面,对方是一中年男子,其出示的房产证表明,产权人是该男子。王小姐问房主:“你卖这套房子,是否得到了你妻子的同意?”房主说,他与妻子已离异。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但买房款都是他一人出的,且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请王小姐放心购买。

  后来,王小姐打听到,房主的前妻以该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一直在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怕遭遇经济纠纷,王小姐最终放弃了这套房子。

  “夫妻共有的二手房,如果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合同有效吗?”……连日来,许多想购买二手房的读者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咨询此类问题。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柏冬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在这里指买方)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如果这套房子是一对夫妻共同购买的,但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男方有权处置该房产。

  所以,王小姐想买这套房的话,只要房主同意,不需要考虑其前妻是否许可,可直接把房子买下。王小姐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据了解,《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前,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今天,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偷偷将共有的房产卖掉,是不是损害了配偶的权益?林柏冬说,购房者判断房主的标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只要房主同意,就可以购买。

  这并不会损害房主配偶的合法权益。法律虽然认可该房产交易,但并不代表夫妻共有房出售所得款项全部属于房主一人,配偶有权分得共有房一半的卖房款。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