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买家不守信还逼我早搬
“拆下的这些东西我留着也没什么用,我就是想出一口气。”昨天下午,记者拨通罗先生电话。罗先生一口否认了姚小姐的说法,并称,从4月初挂牌出售到最后交易,自己从未跳过价。但是,交易过程中姚小姐让自己“太不爽太难过”了。
他告诉记者,首先姚小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姚小姐应该在6月20日当天将20万元房款支付给他。“6月19日晚上,她突然打电话跟我说,要拿信用卡过来刷,我想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就一口拒绝了她。”直到23日星期二,姚小姐将股票套现后才完成支付。这让罗先生感觉很不爽。
“更让我心烦的是她一天到晚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早点搬。每天早上上班经过中介时逼着中介给我打,晚上下班后又轰炸我。我都快被她逼疯了。”罗先生说,现在姚小姐在网上单方面发言,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自己的同事“对号入座”纷纷向他询问此事。
合同争议
装修能否拆除?双方理解不一
既然房子已经卖了,而且合同上对装修部分已有约定,那卖家是否还有权利进行拆除?对此,双方各执一词。罗先生告诉记者,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一条第六款,自己只交付“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附件二”中注明的东西。
记者看到,“附件二”中,“设备”一栏约定:水、电基础设施、设备各一套、空调三台,“装饰”一栏为空白。
“也就是说,除空调外,其他我都可以移走。我这属于依约交付。”
罗先生称。但是,姚小姐并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她告诉记者,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经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姚小姐)。
“再者,罗先生为了避税,做低房价,合同内约定139万元为房屋款,38万元为装修费,我要是较真起来,这毛坯房的装修也值38万元?”姚小姐坚持,要“依原样交房”,并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律师说法
房屋添附物不能移走
“二手房买卖中,一般房屋的添附物都不能移走。”对此,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陆建称,所谓的添附物即与墙壁、天花板、地面等墙体连接的部分,包括用楔子连接的橱柜、抽水马桶等。此外,《物权法》也主张物尽其用的原则,如果装修设施卖家拆除后并没有多大用处,而买家却需要支付更多的价格来恢复原样,那么一般就遵循“能不动就不动”的原则。
“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部分,中介、买卖双方中只要有其中的两方认定,那么就可认为属于房子的装修部分。”陆建称。
由于买家是在房屋变更登记后才来拆除房内装修设施的,是否涉及侵犯房屋新业主权利的问题?据陆律师介绍,通常买卖双方以签订交房验收单为房屋产权转让占有的标志,而签订合同至交房验收这段真空期内,主张谁损坏谁赔偿,“因此,罗先生要对自己的行为担责。”
【律师支招】
合同尽量详尽避免纠纷
一、在签订带装修房屋的买卖合同时,应将房屋细节、设施等以合同的附件、补充条款等形式一一列明。有条件的话可以拍照片、摄像,并存放在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处,作为今后房屋交接的依据。
二、在签订合同前,应该要求中介认定房屋的状态,明确哪些东西可以搬走哪些不能搬走,以免发生纠纷。
三、不要为了避税做低房价,这意味着房屋再转让时因价格差拉大而要支付更多的税,对买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