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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购房勿贪小便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6.22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张若佳

  昨日(21日),市民黄先生致电热线反映,他在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新村购买了一处房产,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却一直无法办理。

  对此,市国土资源局仓山分局地籍科倪科长表示,盖山镇高湖新村为集体土地,为村集资建房,未办理国有土地征收手续,无法办理土地证。

  据了解,与黄先生类似的房产还有很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起的民房建筑,一般称之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因此价格大大低于同地区商品房的价格,引来不少贪图便宜的市民购买。

  李局长表示,在我市,“小产权房”指的是无产权的违法建筑,一般指持有农村户口的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起的民房建筑,它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李局长说,通常“小产权房”都未经法定程序报批,其审批过程不合规范,这样的房子无法办理土地证,仅极个别拥有房产证。

  目前,“小产权房”不得向本村外居民出售,即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与置换。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自然无法办理“两证”。

  李局长表示,国家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近日正加紧起草致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报》,要求各地主动向政府汇报,坚决制止与查处新建“小产权房”,规划、国土及建设等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为。李局长提醒市民,“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市民买房切勿贪图便宜,应购买“两证”齐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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