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多余的税收负担,买卖双方签订协议,285万元成交的房子以85万元申报登记。若有一方坚持用实际价285万元报税就得负担多出的税收费用。但双方最后还是因税费问题闹上法庭。近日,福州鼓楼法院作出判决,该申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韩强在鼓楼区买了套房,后将该房子委托某房产中介出售。2008年4月,一工程顾问公司看中了这套房,与韩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285万元成交。双方还签了《申报协议》,约定以85万元向房管部门申报登记,任何一方对申报价有异议,就按实际成交价申报,但有异议方要承担双方多出的税费。
后来,工程顾问公司考虑到,不如实申报就涉嫌偷税,且85万元的购房缴税发票在财务上无法做账,遂反悔了,要求以285万元申报登记。但不肯按之前约定缴多出的税收。
双方协商不了,韩强将顾问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顾问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
法院认为,《申报协议》约定申报价明显低于成交价,违反了税收征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因此顾问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可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朱云海律师认为,韩强若以85万元申报登记成功,相比285万元的成交价,就省下了10多万元的税费,这部分钱可能落入中介腰包。为了规范房产交易避税行为,《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同时,国家又规定强制评估制度,即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时,由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强制评估,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对于纳税人虚假进行申报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并处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满一万元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