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士解读: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同时,《细则》还规定,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此举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多种方式灵活就业,多创造社会财富。
发放:实行社会化
《细则》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市农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直接划入参保对象的银行存折。
《细则》同时规定,在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已符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对象,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不予补发。
享受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的12月份应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资格认定材料,对未送交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直至资格认定材料补交后的次月给予补发。
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士解读:在《细则》实施的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老年养老保障金和养老补助金待遇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同额调整,较好地体现了养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