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把摩托车放在小区,不料被偷。警方根据自去年11月1日起实行的《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进行调解,物业公司赔了失主4200元。
车主陈女士说,4月22日晚7时,她将一部两轮摩托车停放在福州中亭街某小区楼下寄车点,次日去取时发现被盗。
陈女士说,她交了看车费,而且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她家也从未少交。报警后,她自行找到了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看车员协商,交涉赔偿事宜,但物业管理处的人员要她去找车场承包人张某。陈女士与张某进行了第一次协商,张某表示只能赔偿陈女士车身费1980元,最终协商无果。
第二次陈女士找到物业管理处的杨经理协商,在杨经理的调解下,张某答应赔偿费增加到3500元。但陈女士表示,该摩托车是她2006年夏天买的,当时车身价9000元,而车牌花了26000元,现在补牌也要一定的费用,还是认为赔少了。这次协商又未果。
后来,后洲派出所社区警务副中队长刘荣琦关注此事,认真研读了去年11月颁行的福州新物业服务合同。刘荣琦把双方请到警务室。他向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指出,新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小区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服务的不足,同意赔偿车身款4200元和相应的补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