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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玩转租房客遭索赔:租房多长个心眼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6.02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苏燕梅

  他不顾与大房东签订的“不得转租”合同,出租杂物间;大房东把放在杂物间内的货物暂扣,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从二房东手上租了一间杂物间,不料,遭大房东索赔。昨天(1日),廖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遇到的烦心事。

   廖先生说,去年10月,他从租户王先生手上租了福州晋安区莲潘东小区7号楼下一间杂物间,租期为7个月,今年5月10日到期,租金共计1000元。签订合同后,他就把单位的毛巾、烤箱等价值1万多元的物品放进杂物间。房东近日发现杂物间被转租后,强行把里面的货物搬走,还称,廖先生要想拿回货物,必须支付4000元赔偿。如今,租户王先生已联系不上。 

  随后,记者联系了房东的表弟胡先生。胡先生说,事发后,表姐委托他全权处理此事。原来,2007年10月,胡先生的表姐将一套包括杂物间在内的房子租给王先生,并签订合同约定“不得转租”。2008年10月合同到期后,王先生提出想续租几个月,获得同意。今年1月,王先生付完租金后搬走了。 

  前几天,胡先生的表姐发现杂物间被转租,就暂扣了里面的货物。她认为,王先生无权转租杂物间,而廖先生在杂物间堆放货物,属于侵权,应该赔偿。而且,杂物间里原本有一辆自行车,如今也不见了。胡先生说,他们算了一下,杂物间按每月300元租金算,加上自行车损失,廖先生必须支付4000元。

   昨晚(1日)7时许,胡先生表示,他们已做出让步,赔偿金已降到2500元。廖先生还在进一步考虑中。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蔡亮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无权转租房东的财产。承租人转租后,需要征得有处分权的房东同意,如果房东不同意,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次承租人占用房东的杂物间属于侵权行为,房东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清空房间,排除妨碍,但房东无权暂扣次承租人的货物。由于承租人今年1月就搬离,房东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从今年1月至今的场地占用费。对于次承租人而言,合同无效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次承租人支付一定的占用费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至于自行车,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自行车的丢失是由于次承租人的侵占行为造成的,次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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