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气象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从8月1日起施行。
针对公众关心的楼房避雷装置问题,新法规中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牌、标志牌塔、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收发装置等设施,也应当按照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并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功能。气象主管机构要定期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要求限期整改。
《条例》还规定,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均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