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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台湾农民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2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邵芳卿

  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下称《条例》)23日在福建省审议通过。《条例》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海域使用权,并可以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这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福建出台的首部涉台地方法规。

  “这对台湾农民到福建投资农业种植和农业项目开发是很大的鼓舞!”昨日,全国台资企业联谊会常务副会长、漳州市台商协会会长何希灏对CBN记者表示。

  先行先试激活土地要素

  “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2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条例》共4章37条,第4条是总体性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第27、28条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另一大亮点是,《条例》第25条规定,除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台胞还可依法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目前福建是全国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介绍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但困难和不足是: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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