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实施意见
福州新闻网讯 昨日,市房管局举行《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说明会。《实施意见》规定,拆迁户在协商期内搬迁的,将按照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20%给予搬迁奖励。也就是说,最高奖励比例由以往的10%提高至20%。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为此,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从今年5月21日实施。我市将力争用3年~5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
按危房级别顺序实施改造
《实施意见》明确,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原则上按危房级别顺序实施改造。首先是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属C级和D级的成片危房,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旧屋区,列入综合整治的内河两侧旧屋区,预制板结构住宅小区及与C级和D级危房相连的旧屋区。其次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毗连区(棚屋区)。再次是已到使用年限、基础设施不全、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砖混结构住宅小区。
越早搬迁 奖励越高
《实施意见》加大了政策惠民力度,规定“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所有计划内改造项目的总体平衡”。
为疏散中心城区人口和减低建筑密度,节约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也为实现危旧房改造资金的平衡,《实施意见》明确,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住房,将采用由专业评估机构的双评估方式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鼓励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2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政府提供的限价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和货币补偿奖励费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实施意见》规定,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凡是在规定协商期内搬迁的,按照原房屋区位补偿的10%~20%给予搬迁奖励。
对选择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降低2个地段等级以上(含2个地段等级)安置的,按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给予异地安置奖励,安置房源由市政府统筹各区社会保障房(安置房)对接。
但对于超过规定协商期搬迁的,《实施意见》规定一律取消上述奖励。
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困难户,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厂房、办公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