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人员不予享受低保,已享受的将被取消
今后,凡是买股票、有小车、配手机等行为的11类人员将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将一律被取消。昨日,省民政厅出台下发了《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新规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
“三无”人员可全额享受补助
省民政厅规定,凡是本省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低保标准适当考虑住行费用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确定。
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这样计算
新规对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作出了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
11类人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 (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9、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 (扶)养义务的。
10、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1、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