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它事项
1、实施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出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受让人提供土地。所提供的土地,场地基本平整,界址明确。
3、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并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4、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土地储备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
5、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
联系电话:0591—83337003、83372954、83317310
网 址:http:/www.fzgtzyj.gov.cn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