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专题存档 > 正文

名词解释: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地增值税税率表
级数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规定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税。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