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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跳单”一说 如果你是购房者怎么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04 来源:海西房产网

 【观点】

  中介:付出劳动,就该有收获

  对于“跳单”,房产中介自然是极力反对。中原中介的张小姐认为,作为中介,要收集房源,带客户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带二三十人次去看,一趟又一趟地跑,辛苦了半天,耗费了大量精力。“好不容易快谈成了,客户却偷偷与买家交易,或者嫌中介费不打折转投别家,不是给他人做嫁衣嘛。”张小姐说,如果客户以此拒付中介费,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我们中介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为市民提供了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千万家房地产中介的吴小姐也表示,中介付出劳动,就应该有收获,客户没有任何理由拒付中介费。

  市民:该不该跳,视情况而定

  “‘跳单’对于房产中介商来说,确实是利益上的伤害。”家住银苑小区的王小姐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为购房者提供了房源信息,也提供了看房服务,但如果购房者“跳单”,这就意味着中介很长时间以来所付出的辛苦全部白费。“我个人觉得这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违反双方的约定,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有些市民认为购房者不应该“跳单”,也有市民认为购房者“跳单”,在一定程度上是情有可原的。临海江滨家园的业主小柳认为,购房者虽然是在中介介绍下得知房主是熟人,但既然双方都认识,就可以省掉通过中介买房的一些麻烦了,私下交易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而在费用方面,根据付出劳动的多少,适当支付也是应该的。”

  “现在买卖双方的中介费加起来达到1%,实在不是一笔小数目。”椒江开元小区的马女士认为,如果购房者因为各家中介收费不等“跳单”,更是无可非议的。“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选择价格比较低的,这是利益驱动,是正常的。”

  【建议】

  注重书面承诺,违约有据可依

  “一般来说,理性的客户在购房时会充分考虑其风险,而通过中介租售房子也是比较省心省事的。”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兴表示,中介为购房者提供了服务,购房者理应付予一定的报酬。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中介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中介在带客户看房前,不仅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甚至连最基本的口头承诺也没有,”

  为了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林律师建议房产中介,可以仿效杭州、上海一些大城市的做法,看房前与客户签订“看房单”或“看房确认书”,对彼此应尽的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客户购房如果跳开中介,就构成了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客户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林律师也提醒购房者,如果中介要求签定书面协议,一定要看清上面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由于在不同的中介签定看房确认书都是有法律效用的,如果同一套房子接受过多家中介的服务,就要分别支付中介费。因此,客户在填写确认单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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