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二手房以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投资。而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欠,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操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随之引起了大量民事纠纷的产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二手房以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投资。而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欠,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操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随之引起了大量民事纠纷的产生。
■案例回顾
2008年12月8日,张先生在某中介看好了海苑花园的一套二手房,房主出价53.8万。张先生给中介打电话表示50万可以考虑。中介说,为表诚意,也为他们向房主讲价,必须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填完后张先生缴纳了5000元现金。当晚,张先生仔细核算了自己还款情况,发现自己尚无能力购买此房。次日,正准备给中介打电话说明情况,中介打来电话说卖主已同意以50万元出让。张先生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解除协议,但中介表示不可以。
为此,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异议:“(1)《协议书》只强调我的责任,却没有提及任何我应享受的权益。也就是说,签了协议后,我要么买房、要么交5000元,没有别的出路。(2)《协议书》只有两联(既然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应是三联),规定卖主在第一联签字即为生效,但第二联上明明有与第一联相同的‘卖方确认’区,可见,没有给买方留出退出余地。(3)《协议书》中‘意向金转定金’应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但却成了中介和卖方的协议。(4)《协议书》中卖主享受意向金转定金5000中2500元的权益,但此协议书却规定由中介代卖主保管此项金额,也就是说,卖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不到自己的权益。《协议书》虽名为《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但实质上仍是违禁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
对于张先生的问题,《地产110》特别邀请到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魏平律师、王辉宇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