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海景花园小区2001年竣工,但开发商未按规定交纳小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多年后,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某开发商向市房管局交纳小区公共维修基金198万余元。
海景花园于2001年11月竣工,2002年1月向市建设局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小区开发商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没有按小区建设总额的2%支付物业管理基本金208万余元,只付了物业管理基本金10万元。
2004年10月,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某开发商辩称,小区业委会提起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按规定,开发商应在2002年1月,小区综合验收后就向房管局支付物业维修基金,但到2007年1月,开发商才收到业主追讨维修基金的诉状。另外,开发商认为,其已经多次维修小区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按规定比例交纳小区公共维修基金是客观事实。在诉讼时效上,2004年有关部门才发布维修基金收取的相关公告,业主才知权利受侵害,并在2006年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护业主权益的主张,因此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法院遂依法判决某开发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共维修基金专管账户交纳维修基金198万余元。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