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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26 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获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改”)内容较第一次修改稿(以下简称“一改”)有部分调整。对比第一次修改稿,本次“二改”调整和增加内容较多。

  “二改”稿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有些建议意见,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其他居住条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将其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抵押,抵押权设立时,应当以抵押权实现不影响抵押人居住为条件。因抵押而丧失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此前争论比较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续约问题,“二改”稿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二改”稿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做了很大改动。原“一改”稿仅规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其他为50年。

  而“二改”稿则按土地用途进行年限区分: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问题,“二改”稿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经过批准续期的,应该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按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未批准或未申请续期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收回,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这对商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使用权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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