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1月,刘钟官向连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8月,连江县法院查封了贵榕养鳗场,并张贴公告,贴上封条。2005年,连江县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将贵榕养鳗场所建的综合楼、车间、宿舍、仓库、杂物间等共594平方米使用权归刘钟官,直至张某进还清本金和利息。另外,如政府政策性需要对该建筑物进行拆迁时,刘钟官对养鳗场的使用权自然终止。陈淑庄的上述说法,在连江县法院的裁定书中得到证实。
2008年2月,福州至连江隧道工程开工,贵榕养鳗场整体拆迁。由于张某进已不知所终,这笔拆迁款成了刘钟官讨回债务的希望。可是,一个名叫陈某涛的人,在重点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并领走了六十多万元的补偿款。去年2月底,刘钟官因病去世,临终前叮嘱妻子继续追这笔款。
被查封的养鳗场 又转租了出去
连江县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称,法院执行不下去,问题就在于陈某涛领走了全部拆迁赔偿款,造成债权人拿不到钱。
记者了解到,贵榕养鳗场被法院查封后,潘渡乡仁山村村委会将该场租给了陈某涛。
此案引起了福州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福州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提出,拿到全部拆迁赔偿款的人,代表他对贵榕养鳗场拥有所有权。陈某涛只是租用养鳗场的地面建筑(暂不论在法院查封后他是否有权租用),怎么会拥有该场的产权呢?为什么债权人陈淑庄(她继承了丈夫的债权)却一分未得呢?
连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林国好说,贵榕养鳗场是张某进承包潘渡乡仁山村村委会15亩土地盖的,承包合同2002年4月1日到期。张某进欠下刘钟官二十多万元后不知所终。2003年6月,仁山村村委会将养鳗场所在地块和被法院查封的养鳗场的地上建筑另行租给陈某涛使用,理由是不让土地闲置,这一做法并未告知法院,更未征得法院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涛却与相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领走了六十多万元的拆迁款,则属于无权占有或者不当得利。
林国好说,其实法院已通知了拆迁部门,留下二十多万元的赔偿款,用于清偿张某进所欠的债务。连江县法院于今年3月13日出具的书面回复中写明,2007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张某进的养鳗场财产的拆迁赔偿款25.3万元,并向福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门送达了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林国好说,拆迁部门还是把六十多万元的补偿款全部划到仁山村村委会的账户上,再交给陈某涛,对此他也没办法。
承租人为何能领走拆迁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