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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火车南站无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公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17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刘家铭 祝勇

  作为全国十大区域性客运交通枢纽之一的福厦铁路福州南站,建设后市民乘坐动车组外出,向北通过温福线、甬台温线等,6小时内可抵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向南通过福厦线、厦深线,4.5小时内到达深圳及珠江三角洲;向西通过向莆线、沪昆线、昌九城际轨道,6小时内直达湖南长沙、湖北武汉。

    福州火车南站也是省重点工程,拆迁将涉及仓山胪雷村,一些无产权房屋如何补偿?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获悉,凡2006年8月26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限期拆除,但村民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领到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自行拆除费用。

    据了解,对于住宅且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有效原始证明资料,或经镇、村确认及公告无异议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在协商期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2006年8月26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限期拆除,安排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拆除工作费用。

    对于非住宅的无产权房屋,属于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的,产权面积的确认办法同住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利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但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可按营利性用房给予确认;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可按营利性用房面积的80%确认,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确认;在1990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的,可按营利性用房面积的60%确认,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确认;上述底层第一自然间按相应比例确认营业性用房面积后,余下部分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计算。

    凡在2004年10月26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上述无产权住宅的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后,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计算;但如只是持有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上述无产权住宅的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后,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奖励的50%计算。此外,上述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原则上均不得超过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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