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住宅的无产权房屋,属于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的,产权面积的确认办法同住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利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但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可按营利性用房给予确认;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可按营利性用房面积的80%确认,余下2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确认;在1990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利性用房改为营利性用房的,可按营利性用房面积的60%确认,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确认;上述底层第一自然间按相应比例确认营业性用房面积后,余下部分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计算。
凡在2004年10月26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上述无产权住宅的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后,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计算;但如只是持有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上述无产权住宅的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后,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奖励可按营业性用房奖励的50%计算。此外,上述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原则上均不得超过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