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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公积金建经适房到底合不合适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3.2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汪晓霞

  一方称,凭啥动用我的“奶酪”;另一方称,这是唤醒沉睡资金良策

  这是近日一则受到普遍关注的消息: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量高达6000亿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称,今年将抓紧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试点方案。如何看待公积金海量滞存现象?动用公积金建经适房合适吗?

  公积金海量滞存并非各地“通病”

  南京(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负责人首先向记者澄清:“全国公积金使用情况并不平衡,比如西部一些地区的公积金动用就非常少,最典型的就是新疆的克拉玛依,由于购房需求少,几乎没有动用;而像南京(社区),公积金使用得非常充足,公积金沉淀资金很少,据我们了解,整个江苏省公积金的使用都控制得比较好;在浙江,公积金的使用甚至还出现了倒挂。”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还有一些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由于公积金缴存数额多,上海还执行了补充公积金制度,即允许效益好的企业多缴存一些公积金。所以,尽管北京、上海等城市公积金放贷数量可观,但还是有较多沉淀资金。

  总体而言,各地公积金使用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应客观全面地看待公积金海量滞存现象。

  挪作他用缺乏法律支持

  在南京“手拉手购房团”的网站里,网友们对动用住房公积金建经适房有以下看法:

  “我们知道这是为低收入群体圆住房梦,但这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普通公民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应当拿财政收入(包括从地产商那儿征收的税费)来推进经适房建设,而不该动用普通人的公积金。”

  “花这笔钱一要合法,二要经过主人的同意。奇怪的是,住建部好像误认了钱的主人,以为只要经过财政部等部门同意,这事就算合法了。”

  “公积金动用之后,如果不能及时收回来,将来购房贷款得不到满足怎么办?”……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认为,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个行政权力,即便是住建部的相关制度出来了,财政部也没有权力去批。应依法行使行政权,无法律授权的,就是违法行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公积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公积金管委会的批准。

  唤醒巨量沉睡资金需适时立法

  不过,也有专家对动用公积金建经适房的做法表示赞成。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王家琪认为,巨额公积金“沉睡”,是一种浪费。而住建部的这一做法,是一个既可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同时又能满足困难群体购房需求的两全之策。

  他说,职工担心缴存的公积金被挪用后、想用时提不出来,其实并不必要。“国家会考虑到公积金的流动性,从宏观上控制使用量,具有可操作性。”

  王家琪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动用大量公积金建成经济适用房以后,这些房子“最终到了谁的手里”。如果全部给了穷人,真正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那是一件好事;如果不该拿的拿了,反而激化社会矛盾。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袁涛认为,对于公积金建经适房合法性的质疑声音,立法部门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在立法中给予解决。他说,“公积金与社保基金性质类似,去年用于投资的社保基金在股市中受损,公众也没有质疑能不能用它,而是更关心怎样挽回损失。在立法、监管细则不明的情况下,先不要急着用钱,缺乏规范引导下使用公积金建经适房必然漏洞百出,其损失不是一两个官员免职可以弥补的。应该广泛征求民意,借鉴国外和其他领域的经验,起草条文、细则,让公积金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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