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成功,中介却认为签订《定金协议》意味着“居间成功”,要求卖主罗杰支付酬金。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裁定中介索酬诉请于法无据,判决罗杰给付中介活动费1000元。
去年5月,市民罗杰在安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挂牌出售一套位于九亭镇的房产。几天后,中介给罗杰打来电话,称李方相中了他的房子。5月24日,在中介安排下,罗杰与安居事务所、李方签订《定金协议》,约定房屋总价36.3万元,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由买方承付;买卖双方应于1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罗杰反悔不卖或不按约转让,则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另向中介支付房产成交价2%作为佣金或违约金”。协议还写明:签订该协议即视为安居事务所居间成功。
去年6月5日,罗杰表示对《定金协议》的条款存有异议,不愿再按协议履行;因房子未顺利卖出,自己不会付给中介酬金。经协商不成,中介将罗杰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服务费72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协议》合法有效,罗杰需按约向安居事务所支付7260元。罗杰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罗杰对《定金协议》的条款展开“猛烈抨击”,认为中介擅自约定签订《定金协议》就视为居间成功,违背了《合同法》,是霸王条款,自己只愿意承担中介1000元活动费用。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定金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安居事务所居间成功”的约定,与《合同法》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