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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你于不平等境地 曝房产交易十大霸王条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来源:海西房产网

     8.补救还做不好,咋办

     条款内容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整修或更换至本合同约定标准。

     条款内容二: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入户日内,解决好未达到的使用要求。

     分析点评: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规定了出卖人在一定宽限期内继续履行义务,而未明确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无法解决好达到使用要求时的违约赔偿责任。

     违背法规:该条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第七项“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9.你有权利不入户或怠工

     条款内容一: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贰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款内容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分析点评:这两个条款都增加买受人责任,规定的违约责任明显超过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个条款有两个方面侵害了买受人的权利。一是将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责任全部归于买受人。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入户手续之前发现而不愿入户,则不能视为已入户,更不能据此要求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代管费。二是如果买受人逾期办理入户手续但未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显失公平。第二个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买受人的义务。产权登记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但买受人可以放弃或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向出卖人支付钱款。

     违背法规: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消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10.物业不能想干啥就干啥

     条款内容:某物业公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分析点评:水、电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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