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没通过消防验收,房地产公司通知收房遭业主拒绝。房子通过消防验收后,业主又以“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双方协商不了闹上法庭。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此案,认为房地产公司和业主都存在过错,应对自己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
2005年11月,陈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城门镇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2006年9月30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陈女士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子达到使用条件,房地产公司应通知陈女士收房并出示相关文件。陈女士如无故拒绝收房,也应支付违约金。
事后,陈女士交了42万元购房款。2006年12月8日,房地产公司通知陈女士3天后收房,但因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被陈女士拒绝。2007年4月15日,房地产公司又通知收房,还是被陈女士拒绝了。陈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房屋施工图纸施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交房条件。
双方协商不了闹上法庭。房地产公司称,房屋在施工中遭遇暴雨未能按时完工,按照合同可以免责,并出示了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的降水资料,证明施工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房子在2006年12月15日经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陈女士拒绝收房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和物业保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6月到9月,福州天气没有明显异常,房地产公司以“恶劣天气”为由延期交房的主张不成立。因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房地产公司第一次通知收房行为无效,延期交房构成违约。2007年4月15日,房屋消防验收合格后,陈女士不收房也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房地产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陈女士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和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