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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不建防空地下室 最高罚1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3.02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阙文龙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昨日开始实施。福州市五城区、福清和长乐,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8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会被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此外如果防空地下室不合格,还可能影响购房者办房产证。

  “这个新《条例》的一大突破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扩大到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福州、厦门作为国家一类防空城市,要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省人防办有关负责人说。

  “新《条例》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否则必须就地修建。如果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换算成地面总建筑面积,福州市五城区、福清、长乐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800平方米以上的,闽侯、罗源、连江、平潭、闽清、永泰地面总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都必须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福州市人防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如果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目前执行的标准,福州五城区每平方米应补缴1800元,下一步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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