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挪用停车场
罚款且要恢复停车场功能
修改稿规定,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停车场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的,将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每个泊位处以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从许多调研情况来看,这个现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只是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显然不够,应当规定在罚款的同时,要恢复被挪作他用的停车泊位,以保证停车泊位的数量。
有偿服务的停车场
需设置车位数量提示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停车场要加强智能化管理,标明动态剩余泊位。但在当前条件下,要求所有公共停车场配齐相关设备,条件尚不成熟。但对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需设置车位数量动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