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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个人首购90㎡以下普通住房 暂免征契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2.25 来源:福州日报

  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除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外,还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鼓励支持普通商品房消费和营造发展投资环境四方面,提出了共14条措施。

  符合3个条件才算普通住房

  《意见》调整了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只有符合住宅建筑容积率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才可称做普通住房。《意见》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首购90以下普通房免契税

  对普通商品房买卖,《意见》明确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今年全年,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买卖差额征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差额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全额征。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拆迁户2年内自购房有优惠

  《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2年内自行买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将由各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鼓励开发商改售为租

  《意见》表示要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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