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周先生向贾女士购买了位于仓山的一套次新房,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贾女士出示的证件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未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当时周先生向贾女士询问为什么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贾女士告知周先生等房产过户后,只要到土地局就可以办,周先生听后觉得问题不大,就签下了合同。当产权过户到周先生名下后,周先生将全额房款交给贾女士,之后周先生就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周先生,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还不能办理,要等开发商跟税务部门结清相关税收后才能办理。事后,周先生多次找过贾女士解决该问题,而贾女士均以《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办理只是时间问题,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照样可以交易等为由进行推诿。
截至目前周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证》还未能办理,该纠纷依然存在。
【支招】
缺少土地证 记得留下押金
置业顾问:房屋交易过户,一般情况下,两证是可以一起过户的。针对上述所讲的次新房,两证办理有一定的时间跨度。所以当卖方未能出示《土地使用权证》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写下补充条款,要求卖方留有一定的押金,且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待土地证过户完毕后再返还押金,这样,今后可以办理土地证时卖方也会主动配合买方办理,从而减小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