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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签租房合同惹纠纷 房客中介均担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2.20 来源:解放网

  近日,南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客冯先生从租房内迁出,支付房东杨女士房屋使用费4000元;中介人刘先生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家住市区的杨女士在南汇区周浦镇有一处空置房产,从2004年12月起,一直委托中介公司刘先生将该房出租。期间,有部分租房合同还是刘先生代签,杨女士亦予认可。去年9月,有一房客不再租用房屋后,杨女士曾到刘先生处拿钥匙到房中察看,认为房客在使用后存在一些问题,就让刘先生帮助处理。不久,客户冯先生因需租房,来到刘先生的中介处咨询,并接受了刘推荐的杨女士的房屋,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并支付定金2000元。冯先生在简单装修后,即搬入该房。

   事后,杨女士却认为其未委托刘先生出租房屋,从而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冯先生归还房屋并恢复原样,支付使用费,赔付搬家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是否委托刘先生将房屋租赁给冯先生,对此杨女士予以否认,则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尽管刘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有部分系其代签,但代签行为依法只有在追认情况下方为有效,并不能据此推断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现杨女士对继续出租房屋有异议,则冯先生租房没有合法依据,杨女士要求冯先生归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因纠纷系刘先生无权代理引起,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酌情赔偿杨女士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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