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王女士未能如期按约定将房屋售出,多次找到方女士办理贷款事宜未果,遂将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8年9月6日,原、被告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区的房屋一套,购房款173万元,一次性付清;另又约定,如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前未能将原告所有房屋售出,将原定一次性付款转为商业贷款,被告有义务配合办理此房产的贷款手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并支付中介费2万元。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原告未能如期将房屋售出,在按照约定通知被告配合办理贷款事宜时,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被告承担中介费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