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经中介买房,签约后因相关费用变高不愿继续履行,讨要定金和服务费未果告上法庭,红桥法院一审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卖方吴某未违约,故定金不退,齐某主张中介公司拖延导致交易不成,举证不足,故服务费也不退。
2008年年初,齐某通过房地产中介,以53万元价款购买吴某所有的一套住房,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齐某交付吴某定金2万元,交付中介公司服务费5千元及相关手续材料。后齐某认为办理房屋评估贷款和过户的费用比原先高了,提出不再购买该房,三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但吴某和中介拒绝退还定金和服务费,齐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齐某诉称,当初交易迟迟未果,经其追问多次,是中介人员没有及时办理评估致错过购房时机,故解约。被告吴某辩称,签约后其并未违约,定金不该退。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其已促成双方签订合同,理应收取服务费。原告主张因中介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无事实依据,原告相关资料复印件可以退还。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该合同现已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吴某和中介公司抗辩理由成立。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中介公司将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收入证明退还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