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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被废止

我国结束对内外资分设税种历史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1.24 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据介绍,《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

        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今年起,我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而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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