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行文可以看出陈先生对相关概念拿捏得并不准确。很多没有起草过合同的人,才会把合同看得过于神圣,不容违反。
从“知识考古学”的角度看,与一般人的想象相反,人类是先有违约,后有合同书的,立合同就是为了防止违约。就房产买卖合同而言,如果房价上涨的幅度大于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房产商就会选择支付违约金,撕毁合同高价另卖;同理,房价下跌,消费者也会找出理由来退房。这是事实,本身并不需要道德批判。“那合同里订的房产商的违约成本很低,消费者的违约成本却很高啊?”这才是现实中房地产业的真问题,照理说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房产商却利用其知识优势,再加上中国不动产交易还没有形成律师直接参与的制度,所以消费者处境很不公平,在合同里被埋下很多“雷”。比如,合同里往往规定房产商晚交房子一天,违约金为千分之零零几,算下来就是几块钱一天;而消费者晚交一天的房款,合同里却有很高的罚则。而这个房产的冬天,正是消费者改变游戏规则的良机。
其次,陈先生说退房是“契约合同正遭受到利益挑战”。这是本末倒置。合同本身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维护利益吗?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当事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当然选择违约,承担违约成本。那多缺乏契约精神啊?承担违约责任,本身就是遵守合同,是契约精神的表现。
再次,不违约的合同都是相似的,违约的合同各有各的原因,举着“契约精神”的大旗,就以为占领了道德高地,未免是“致命的自负”。上月我的一个北京朋友咨询他退房的事:他买了套房但办不下公积金贷款,原因是开发商是家科技公司,从政府那里按科技用房批下来土地,再当成“住宅”卖,以后水电煤还得按商业用房收费。不知这种退房在陈先生的眼里算不算“缺乏契约精神”?
那边厢黑人的儿子当上了总统,世界向“左”打了个弯;这边厢某些中国学者还摇着“市场至上”、“契约精神”的旗子。近几年,某些经济学家屡屡被草民们嘲笑,就是因为他们把很多概念道德化,脱离现实。建议他们翻到微观经济学教科书第一页,看一看“理性人假设”,就不至于弄不明白:为什么房价下跌时,消费者会退房了。真正原因是市场风向变了,消费者选择以“违约”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就这么简单。祭出“契约精神”的大旗,未免太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