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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建楼房侵犯到周边住户阳光权 不予审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1.13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陈佳

  住宅每天要被太阳照多久,自己的“阳光权”才算不被侵犯?日前福州市规划局下发通知对福州各区住宅的“阳光权”进行明确规定,2月1日起二环以外住宅每天至少要晒3小时,如果新建楼房侵犯到周边住户的“阳光权”,其在设计审批时就将被否决。

  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通知保护“阳光权”是防范未来福州建筑高楼密布会影响居民的权益及景观要求。

  根据通知,福州市旧城区,即连江路以西、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范围(二环内),小区内部各住宅楼间距应符合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一年中日照最短的一天)日照时数不低于1小时的标准;小区外与其直接相邻的北侧主朝向受遮挡建筑居室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

  其他地区(二环外)应符合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或经市政府批准因条件限制造成无法达到日照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规划局要求各建设项目报批时要附上《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局批准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尚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住宅建筑项目,及可能对住宅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项目,也须对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物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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