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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实行后 两起小区失窃案物业作出赔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1.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程仁山 曾建兵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内失窃,警方协调、物业和业主协商后,由物业补偿业主1500元。”“业主停放在小区里电动车电池没了,物业同意赔偿业主一半损失。”记者31日从警方获悉,《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自去年11月1日实行以来,我市发生的两起小区业主失窃案,经过警方协调后,物业均作出相应赔偿。
   
  业主丢了电动车 物业补偿1500元
   
  据介绍,2008年11月17日11时左右,鼓楼公安分局华大派出所辖区内的凯利嘉园小区内发生一起电动车盗车案件,小区业主谢先生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车被人从小区大门偷走。接到报案后,华大所北江社区警长许卫敏与社区民警王格生立即深入社区调查,发现小区物业在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后,并没有对出入小区的电动车发牌管理;同时,小区门卫对电动车出入登记的措施也没有落实到位。
   
  根据《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的相关规定,凯利嘉园物业对该起案件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在民警许卫敏的协调下,该小区物业和业主谢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12月中旬达成口头协议,由物业补偿谢先生丢车损失费1500元。
   
  据了解,华大派出所社区民警在12月初加强了对该物业服务小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了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日常管理。
   
  少了电动车电池 物业赔了300元
   
  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金山碧水三期秋爽苑4幢206室业主李女士准备骑车时,发现前一日下午停在楼下电动自行车电池盒里的电池不翼而飞,马上报警。金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业主李女士带到派出所,同时通知金山碧水三期物业主管张先生到派出所,就电动自行车电池失窃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经民警现场了解,金山碧水三期物业此前曾要求业主将电动自行车统一停放在有保安看管的停车场,但业主李女士并未按物业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业主对电池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经金山派出所民警调解,物业、业主各承担一半损失,物业最终向业主李女士赔偿300元。
   
  (相关链接)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2008年10月底制订了《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并从1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明确规定,物业要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通过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应及时采取就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积极配合业主大会推进小区监控系统进入公安专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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