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此“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那么依据此条第(四)款,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偿还银行贷款,是一种清偿债务的情形,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从《行政处罚法》看此“查处”
“查处”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的成本价一直都是个商业秘密,就是你政府来查开发商的帐目,以此计算成本价,这个“成本价”也可在各种细目上缩水或放水,如何“查明事实”?查不明事实就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