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福州仓山的林先生经过多次看房,好不容易物色到了一套符合自己要求的房子,但经打听却是拆迁安置房,产权证还要过一两年才能办到,因房东急于变现就低价出售。林先生查看了房东提供的拆迁协议、缴款凭证等材料,均为房东陈先生本人姓名,房东也表示,若林先生真要买此房,可以预留2万元作为押金,待产权过户给林先生后,再返还押金,同时房东还将自己的住址告诉了林先生,并说今后可以办手续时,他会全力配合。
林先生看房屋价格实惠,房东为人也实在,于是林先生与房东签了购房协议。不久,林先生高兴地拿到了房子。一年后,物业通知可以办证了,但因当初林先生购房时,没有叫房东出示产权证,当林先生与陈先生一同前往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原产权名字居然是房东陈先生的父亲的(已去世),这与拆迁协议名字完全不一致,以至产权证迟迟无法办理。
【支招】
产权人去世,应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特别提醒的是: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需提交原产权注销单,即使拆迁协议与缴款都是同一人,若与原产权注销单的名字不符,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像林先生购买的房子,原产权注销单名字是房东的父亲,因已去世,就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来明确权利人;但因兄弟姐妹皆有继承权,意见不一,造成产权证迟迟不能办理,更无法将产权过户至林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