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下月有新规
一家房产中介只能开一个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结算都要设子账户,该账户资金不能取现也不能转入其他账户
下月开始,房地产中介每经手一笔交易,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中介就要为双方在专用账户下建立子账户。开户银行应确保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不能从该账户提取现金,也不能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昨日,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业内称,办法实施后,房产中介挪用托管资金、被挪用后责任方不明确等管理漏洞将得以堵实。
办法规定,房产中介无论开了多少家连锁店,都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房屋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的,中介要在专用账户下为双方分别建子账户,资金往来都实行非现金结算。中介应保证专用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买方将资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子账户,并由中介向买卖双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买卖双方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上述托管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权属转移登记后,卖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开户银行方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果交易未达成或终止的,买方按《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退钱,银行通过转账将资金划入买方原转入账户。如买卖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存入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针对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双方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的购房定金。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双方,产生的利息由中介与买卖双方约定分配。
中介开设专用账户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开设后30日内应向房管部门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房管部门应及时在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另外,中介对结算资金划转不得另收费,但交易保证机构对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