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提交审议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一类防空省,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要建防空地下室外,还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大学城新建民用建筑也纳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定区。
草案修改二稿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问题,增加了具体规定:新建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新增两条“经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即建在流砂、暗河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以及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这两类建筑单位应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针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仅责令限期补建,还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设了一条规定,针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防防护标准。人防的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