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福建新建民房 要建防空地下室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30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帅斌彬

  前日提交审议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一类防空省,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要建防空地下室外,还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大学城新建民用建筑也纳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定区。

     草案修改二稿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问题,增加了具体规定:新建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新增两条“经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即建在流砂、暗河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以及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这两类建筑单位应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针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仅责令限期补建,还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设了一条规定,针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防防护标准。人防的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联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