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们介绍,小区5、7、9号楼连接体架空层约870余平方米,本为业主停车之处。
可一周前,车库产权人请来一批工人准备把架空层改成店面。现在,他们的车无处停,只好停在消防道上,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他们还说,原水泵房的一块150平方米的地在车库内,现在车库被封闭,那等于这块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地被变相侵占了。此外,小区的电表、地下铺设的电缆线也在车库内,车库被封闭,这些公用设施难以正常使用。
对此,车库产权人的委托人方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他的亲戚刘某从开发商手里买下这800多平方米的车库,并办下了产权证。一开始,业主们将车停进了车库,因为产权人刘某没有加强管理,停车的业主没向刘某交停车费,而是以每辆车每月60多元的标准向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交费。4年来,产权人从车库未获得任何利益。
方先生说,如今,刘某将车库委托给他管理。今年11月初,方先生在小区贴出通知,表示在11月10日前将车库收回管理,如需车位请与方先生联系,不需要车位的视为自动弃权。通知发出去后,一直没有人来购买车库,甚至没人愿意每月花150元租用车位。
对于方先生的解释,很多业主不认同。他们说,刘某并不是小区业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而且他们认为,开发商不该把小区这么多车库全卖给一个人,“这样车库价格就被垄断了,产权人想卖多少就卖多少钱”。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新《物权法》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优先将车库出售或出租给小区的业主。
他认为,福日新城小区开发商把架空层车库卖给同一人,且此人非该小区的业主,这种做法不合法。但该小区的架空层车库是在2004年被开发商卖给了刘某,法不溯及既往,《物权法》实施前已建好的小区,当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决定车位如何出售。而此前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
随后,记者采访了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关人士,他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产权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原本规划的用途,将车库改为店面属于违法建设,他们将到现场勘察,并进行立案。考虑到产权人的特殊情况,他们将派人劝说,让其自动拆除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