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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25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制定)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
核准范围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
核准程序
1、项目申请人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如有必要,省发展改革委可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3、项目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4、项目申请人在发生项目变更时,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核准效力
1、项目申请人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手续;
2、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需提交的文件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市级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受理
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受理。
核准时效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核准文件核定的期限。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的依据。经核准的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