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他还说,物业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门口贴有一张公告,上面列举了5条保管责任不成立的情况,而他都是按规矩办事,并未违反那些规定,物业应根据被盗电动车的价值全额赔偿。8月8日,陈先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追加赔偿金1000元。
对此,管理该小区的福州顺华物业公司表示,除缴纳10元停车费外,陈先生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保管合同,且收费发票上写的是“电动车停车费”,因而物业公司承担的只是管理义务,而不是保管责任,况且车是小偷盗走的,陈先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物业。“我们已经赔了2000元,已经尽到责任了。”物业公司一负责人说道。
业主的车子在小区内丢失,这样的事并不少见,那么,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没有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物业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此,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向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还缴纳了电动车的停车费,那就意味着物业要对车辆进行管理,负有保护陈先生车辆安全的义务,这在性质上属于保管费。而今,由于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陈先生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那么,物业应对该车辆丢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