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碧水芳洲小区丢车获赔两千 业主嫌不够告物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潇璇

  另外,他还说,物业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门口贴有一张公告,上面列举了5条保管责任不成立的情况,而他都是按规矩办事,并未违反那些规定,物业应根据被盗电动车的价值全额赔偿。8月8日,陈先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追加赔偿金1000元。

  对此,管理该小区的福州顺华物业公司表示,除缴纳10元停车费外,陈先生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保管合同,且收费发票上写的是“电动车停车费”,因而物业公司承担的只是管理义务,而不是保管责任,况且车是小偷盗走的,陈先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物业。“我们已经赔了2000元,已经尽到责任了。”物业公司一负责人说道。

  业主的车子在小区内丢失,这样的事并不少见,那么,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没有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物业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此,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向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还缴纳了电动车的停车费,那就意味着物业要对车辆进行管理,负有保护陈先生车辆安全的义务,这在性质上属于保管费。而今,由于物业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陈先生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那么,物业应对该车辆丢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