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公证书贷款25万买房
去年年底,张女士贷款购买了一套石景山区的二手房,房主是刘女士,卖房的是他儿子崔某。张女士本来很放心,因为崔某不但拿着房屋的产权证,带着房屋的产权人刘女士,更有在公证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明确写着该套房屋的产权人刘女士委托自己的儿子崔某以其名义办理房屋的出售、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过户、交纳相关税费、协助买房人贷款以及代收房款等一切手续。
看到有公证书,张女士于是和崔某找到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贷款25万元,且将这笔钱全部交给了崔某。
办理过户方遇真房主
但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房屋过户时,她见到了真正的“刘女士”。这位刘女士不仅自己没见过,且和公证书上刘女士身份证上的照片不一样。张女士一下傻了眼。
后来张女士才知道,崔某因吸毒,一直到处借钱、偷钱不说,这次还惦记上了自己母亲惟一的房子。为了能卖掉母亲的房子,骗取卖房款,崔某用岳母的照片办了一张假的“母亲”身份证,并带着岳母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
随后,崔某偷出了母亲刘女士房屋的产权证,找到张女士,用其办理的公证书以委托卖房为借口,骗取了张女士用来买房的银行贷款。
未按时还贷成被告
张女士被骗后又气又悔,没想到几个月后银行又因其未按期还房贷将她告上法庭。与张女士一同被告的,还有“协助”了骗子的公证处和房地产咨询公司。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成被告;公证处则以自己已撤销公证书为由,称自己与借款合同无关。
律师说法
可起诉参与人员追偿侵权损失
那么张女士的被骗遭遇能不能成为她没有按期还款的理由呢?她又该如何追回自己被骗的25万元呢?
“张女士被骗不能成为她不按期还款的理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说,依《物权法》,房屋买卖是以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物的转移,张女士不能真正取得房屋,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崔某,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其无效。
不能得到房子,又被要求继续还款,张女士究竟该怎么办?“张女士可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刘世杰解释说,因为房贷合同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时,贷款合同才有存在的必要。而崔某和张女士间的合同本身属无效。
合同无效,就意味着银行与张女士间所得财物应互相返还。张女士虽不用继续还贷,但根据《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张女士向银行借的25万元仍要由张女士返还。
因崔某的岳母参与了崔某假卖房屋的过程,公证处、房地产咨询公司在此事中存在过错。在崔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张女士可以要求崔某的岳母、公证处以及房地产咨询公司进行赔偿。另外,张女士也可以以崔某实施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追回。